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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条件及意见书核发 | | 1.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设计条件及意见书核发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 |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申报条件 | 3.1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2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有机衔接与协调。
3.3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有机衔接与协调,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协调。 | | 4.申报材料 | 4.1 (规划设计申请表)一份(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报告)。
4.2 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文件。
4.3 工程情况的简要说明,必要时另报告专业规划方案。
4.4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4.4.1 原址改建的项目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4.2 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标挂牌拍卖的,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原件备查)。
4.4.3 新选址非经营性用地项目,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 5.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6.办理程序 | 6.1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
6.2 受理(窗口,责任人:肖仁杰,1个工作日)。
6.3 初审(窗口,责任人:肖仁杰,1个工作日)。
6.4 勘察(窗口,责任人:肖仁杰)。
6.5 审核(责任人:郜光耀,1个工作日)。
6.6 会审(市城市规划局,1个工作日)。
6.7 核发(窗口,责任人:肖仁杰,1个工作日)。 | | 7.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8.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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